总 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全球胜任力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本办法中的国际交流项目指由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出国(境)长、短期交流交换项目、学分互认项目、联合培养项目、双学位项目,以及访学研修、实习实践、创新创业、文化交流、学科竞赛及国际会议等活动。
学校每年拨付一定额度的经费作为学生国际交流专项经费,同时鼓励企业、校友、社会团体等捐赠设立学生国际交流资助基金,联合资助优秀大学生参加各类国际交流项目。鼓励各二级学院及有能力的学术团队进行配套或单独资助。
学校成立学生国际交流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各类国际交流项目的规划、指导、检查、审议、评估及重大或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工作小组由分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学工部、财务处、社会资源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具体负责国际交流项目的开发、审核、资助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考核、年度统计、总结及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工作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工作原则,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接受国际交流资助。
申请资助条件
受资助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德和政治素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情况;
(三)身体状况良好,心理健康,能完成国际交流的各项任务,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生活和跨文化适应能力;
(四)学业成绩良好,外语水平符合国际交流项目或活动的基本要求。
同等条件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优先资助:
(一)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SSCI及CSSCI全文收录;
(二)所在专业学科竞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及以上奖励;
(三)在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优秀团队荣誉称号;
(四)具备较好的语言应用能力,并能提供有效证明(英语雅思6.5分及以上,托福95分及以上,其他语种以国家认可的合格水平为依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已资助的经费应及时收回:
曾获得国家(或学校)公派留学资助资格,未经批准擅自放弃;
已获得国家(或学校)公派留学资助资格;
已申报国家(或学校)公派留学项目但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已获得国外院校全额奖学金资助;
在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未按时参加项目或擅自中途退出项目;
未经批准逾期回国;
未按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或未获得项目学分或成绩不合格;
项目等待或执行期间发表、发布不当言论或不良信息,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或影响学校声誉;
项目等待或执行期间违反我校或合作方校纪校规或目的国(地区)法律法规。
资助类别及额度
资助类别包含以下类别:
短期项目(3个月以内,含寒暑假项目):学生出国(境)参加学术竞赛、学术会议、科学研究、短期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创新创业及文化交流等项目或活动。
长期项目(3个月及以上):学生出国(境)参加交流交换、学分互认、联合培养、双学位等项目。
经学校批准,因战争、疫情、国际政治关系等不可抗力因素开展的海外线上交流项目及活动。
所有项目原则上均为部分资助,学生自主承担部分项目经费。短期项目资助上限为人民币10000元/生;长期项目资助上限为人民币30000元/生。如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的拨款、捐助等有单独额度标准或要求的,可按相关标准或要求执行。
项目评审及资助流程
根据学校年度学生国际交流资助专项经费及基金总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综合考虑学校学科建设导向、学生需求、项目效果及性价比等因素,确定春季及秋季学期拟资助项目清单及建议资助额度,提交国际交流资助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
各学院组织学生报名申请资助。流程为:
学生填写《买nba球赛的网站本科生国际交流资助申请表》,将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提交给学院初审。
学院审核学生申请资格并签署推荐意见,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拟推荐学生名单。
学生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提交学院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学校国际交流资助工作小组开展评审工作,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后进行公示。
学生全额支付项目经费后,参与项目学习。项目执行结束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受资助学生名单对学生在项目中的表现进行复审,对出现第八条中表述的情况之一者,经报工作小组组长审批后,撤消其资助资格。
最终获资助的学生名单经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后,由财务处根据相应额度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账户。
学院及学术团队资助的经费由各学院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企业、校友及社会团体等资助的经费可由资助方直接发放至学生账户或统一划拨学校后,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其它说明
受资助学生参加出国(境)项目时,须照常自费购买境外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并按规定签署风险承诺书。
受资助学生有义务在项目结束后在所在学院或学校范围内作分享交流学习经验及成果。
国外高校、企业、政府及我国政府、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企业等关于我校学生国际交流的拨款、资助、捐助等经费纳入此资助体系统一管理。
受资助学生出国(境)交流涉及到的其它校内相关工作参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鼓励未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自愿、自费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国际交流项目或活动。
附 则
第二十条 港、澳、台交流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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